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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15-2002
一名4歲男童與母親在玻璃浴房洗澡時,浴房玻璃突然爆裂,男童足部被嚴重劃傷,肌腱斷裂。為此,事主將浴房銷售商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日前,紅橋區(qū)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銷售商一次性賠償受傷男童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7萬余元。
市民賀某于2009年5月9日在本市紅橋區(qū)蘇某經營的某衛(wèi)浴商行購買了一套淋浴房,由蘇某派人安裝。據(jù)賀某及其孫子丁丁稱,2012年8月16日21時,年僅4歲的丁丁與其母鄭某在洗澡過程中,淋浴房玻璃突然發(fā)生爆裂,丁丁及其母身體多處被嚴重劃傷。事發(fā)后,丁丁家人多次與蘇某協(xié)商解決未果,于是起訴要求判令蘇某賠償丁丁醫(yī)療費3500元、護理費6600元、營養(yǎng)費5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庭上,被告蘇某辯稱,本案中玻璃破損的原因與原告受傷如何造成不得而知,被告銷售的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21時許,丁丁與其母鄭某因傷到醫(yī)院就醫(yī)。丁丁診斷結果為:右足外傷、右足背動脈斷裂,右足二、四背伸肌腱斷裂,為此花費醫(yī)療費3500元。丁丁之母鄭某診斷結果為:右腕背手背多處傷口、環(huán)指伸肌腱斷裂。法院依據(jù)原告方提交的證據(jù),結合被告當庭認可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受傷、當月17日被告工作人員到原告處取回淋浴房玻璃碎片的事實以及淋浴房玻璃破損的程度,原告及其母受傷的部位、傷情,認定原告的損害后果與被告所銷售的淋浴房爆裂具有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請求賠償。原告在被告銷售并安裝的淋浴房內洗澡,卻因淋浴房爆裂造成人身損害,可見被告銷售的淋浴房不具備合理期待的安全?,F(xiàn)相關司法鑒定部門尚不能對涉訴淋浴房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進行鑒定,即便該淋浴房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但其存在使用過程中爆裂的情況,亦應被認定為缺陷產品。故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所述原告與其母二人共同在空間狹小的淋浴房內洗澡,或是對已過質保期的產品不加強維護、小心使用,都有可能造成鋼化玻璃脫離滑輪一角著地,因受到沖擊而粉碎,原告監(jiān)護人對原告的損害后果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一節(jié),被告向原告之祖父銷售淋浴房時,未提供淋浴房的使用說明書、合格證、保修卡,未告知涉訴淋浴房的使用年限,使得原告監(jiān)護人無法得知涉訴淋浴房的使用方法、使用年限,原告之母帶著年僅4歲的原告共同在淋浴房內洗澡,并未超出一般人對于淋浴房使用方法的理解,且被告未舉證證明其銷售的淋浴房爆裂系原告及其監(jiān)護人原因所致,故應認為原告及其監(jiān)護人的行為對于損害后果無過錯。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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