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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15-2002
說起“先驅(qū)”二字,我們這代人毫不陌生,小學、中學教育中,充滿著關(guān)于“先驅(qū)”的詞匯,充滿著關(guān)于“先驅(qū)”的詮釋。至今說到“先驅(qū)”,總讓我聯(lián)想到革命先驅(qū),前赴后繼,拋頭顱、灑熱血,很多都演變成先烈了。按理說,現(xiàn)在太平盛世,大半個世紀沒有什么革命(“文化大革命”例外)了,沒有“一個階級推翻一個階級的暴力行動”(毛澤東關(guān)于“革命”的語錄)了,好像也沒有什么“先驅(qū)”了。但是,就是在這個太平盛世,經(jīng)??砂l(fā)現(xiàn)一種另類“先驅(qū)”,雖與“革命”關(guān)系甚微,但幾乎具備了革命先驅(qū)的所有屬性,基本上也是前赴后繼、拋頭顱、灑熱血,為了公平、正義、法制,很多最終也成長為“先烈”了,與革命先驅(qū)最大的區(qū)別是在大多情況下他們可能都是被“先驅(qū)”的,而革命先驅(qū)大多都舉著拳頭宣誓志愿成長為先驅(qū)的。
11月14日,在河南永城,一輛大貨車被運政、路政部門相繼罰款。在出示了月票(每月給路政3000元)和年票(每年給運政3000元)后,路政部門仍要罰款,女車主求情未果,當場服劇毒農(nóng)藥自殺。我相信女車主將成為我國治理超載多頭收費、亂罰款的“先驅(qū)”,所幸,經(jīng)搶救沒有成為“先烈”。我國對貨車超載有直接管轄權(quán)的就有四個部門之多。其中路政(公路局)和運政(運輸局)從屬于交通運輸部門;城管(道路市政管理)從屬于建設部門;交警(交管局)從屬于公安部門。不但三個大部門可以管同一件事,一個大部門里的兩個單位也管著同一件事。
幾天前安徽蚌埠警方宣布,17年前的蚌埠市東市區(qū)區(qū)長助理于英生殺妻案真兇落網(wǎng),而于英生為此已經(jīng)蹲了17年的冤獄(17年前被判無期徒刑)。上世紀90年代湖北佘祥林涉嫌殺妻案,被被原荊州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家鄉(xiāng)。發(fā)生在2003年5月的張輝、張高平叔侄奸殺冤案10年后(2013年),經(jīng)浙江省高院公開宣判,認定原判定罪、適用法律錯誤,宣告張氏叔侄無罪,當初叔侄倆分別被判死緩二年與十五年徒刑。他們都是為我國警方清理刑訊逼供辦案的“先驅(qū)”。其實類似的“先驅(qū)”還很多,其中不乏已經(jīng)成為“先烈”,前赴后繼地提醒著社會、警方要嚴禁刑訊逼供。類似的,在各地方政府的截訪中也誕生了眾多的“先驅(qū)”,如著名的“安元鼎”事件等等,直到今年才推動了國家信訪不再搞地方排名,才看到截訪淡出地方政府管理的一點點希望。
最“偉大”、最著名的另類“先驅(qū)”(或曰“先烈”)應該是孫志剛,湖北青年孫志剛2003年3月17日晚上,因缺少暫住證,被警察送至廣州市“三無”人員(即無身份證、無暫居證、無用工證明的外來人員)收容遣送中轉(zhuǎn)站收容。在收容中,孫志剛受到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收容人員的野蠻毆打,于3月20日死于收容人員救治站。由于孫志剛大學畢業(yè)不久的身份,事件不斷發(fā)酵成為著名的“孫志剛事件”。同年5月,三位法學博士聯(lián)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認為收容遣送辦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規(guī)定,與中國憲法和有關(guān)法律相抵觸,應予以撤銷;5位著名法學家以中國公民的名義,聯(lián)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孫志剛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實施狀況提請啟動特別調(diào)查程序。這些直接導致了6月20日,在未公布詳細程序的情況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6月22日,經(jīng)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正式公布,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實行了20年多的國務院1982年發(fā)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終結(jié)廢止。說孫志剛是最“偉大”的“先驅(qū)”,孫志剛的墓志銘表達得更清晰,“人之死,有輕于鴻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剛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價,換取惡法之終結(jié),其死雖難言為舍生取義,然于國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以生命為代價推動中國法治進程,值得紀念的人——孫志剛”。
真誠地希望社會的進步不要以這些“先驅(qū)”、“先烈”的前赴后繼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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