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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15-2002
從去年以來的新一輪房屋調控新政對房地產市場以及法院的民事審判造成了較大影響,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針對涉房新政對民事審判工作的影響進行了調研,涉房新政引發(fā)的新案件類型有三種。
中國經濟網記者獲悉,涉房新政引發(fā)的新案件類型有以下三種:一,購房人以貸款首付比率提高導致其無法履行為由解除合同;二,購房人以按照房屋新政,銀行不予辦理貸款從而無法履行合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三,購房人因不符合辦理產權登記的相關條件,以無法辦理產權過戶從而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涉房新政出臺而解除的房屋買賣合同時,可能存在兩種類型的損失:一是賣房人的預期利益損失,主要是房屋差價損失。對此應從購房性質、有無損失、損失大小等方面綜合考慮,一般不應超過實際損失。二是雙方為訂立合同及履行合同做準備所發(fā)生實際費用。包括居間費用和為履行合同做準備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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